世界贸易组织
2018-10-30
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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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
咨询文件——关于食品掺假(金属污染)法规(法规)(第132V章)的拟定修改案: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应 中国香港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8-10-29 如下信息: 食品掺假(金属污染)法规修改案 中国香港于2017年6月8日第G/SPS/N/HKG/42号文通报了一份有关食品掺假(金属污染)法规拟定修改案的咨询文件(香港法第132V章), 制定了食品金属污染的更新法规。该拟定修改案被并入2018年食品掺假(金属污染) (修改)法规("修改法规"),于2018年6月8日公布于官方公报,2018年10月10日获立法委员会批准。本补遗文件通知,经一年宽限期后, 对某些保质期较短的新鲜食品,该修改法规将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对其它类食品,2020年11月1日生效。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7. | 目的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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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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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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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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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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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Centre for Food Safety(食品安全中心)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Department(食品环境卫生署) 43/F, Queensway Government Offices 66 Queensway, Hong Kong Tel: +(852) 2867 5699 Fax: +(852) 2893 3547 E-mail: enquiries@fehd.gov.hk 2018年食品掺假(金属污染)(修改)法规("修改法规")全文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英文: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82223/es220182223113.pdf 中文: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82223/cs2201822231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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