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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法院执行限制房地产和建筑企业资质举措 解决31名申请执行人被拖欠债款问题

2018-07-13 11:21:14

为进一步畅通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发现渠道,真正破解执行案件“查人找物”难题,近日,儋州市法院在破解“执行难”工作中执行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这一举措,提高执行案件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为31名申请执行人解决被拖欠债款问题。 

申请执行人王某等31人与被执行人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等31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儋州某房地产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某等31人返还购房款、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费用共计4000多万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儋州市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被执行人派员到场报告财产,但仍坚称无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市法院对其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查封了部分房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但被执行人仍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取购房款的方式销售法院未查封的房产,并开始进行备案登记。对此,法院马上与财产登记部门取得联系,并要求按照中央文件精神,限制房地产开发、销售资质。 

在财产登记部门依法采取限制措施后,被执行人认识到,一处失信的后果就是处处受限,应该配合法院的工作,主动履行债务。其后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在法院的监管下,通过“销售一套偿还一套”的方式,在1个月内全部偿还了所有债务4000多万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记者:林晓云,通讯员:高琼芳;来源:儋州新闻中心。

责任编辑: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