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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与GHS制度的全球推行

责任编辑:博玉 2018-05-14 09:09:00

2015年3月,中国政府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实际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描绘了贯穿亚欧大陆,链接东亚经济圈和欧洲经济圈,涵盖沿线64个国家的“一带一路”战略路线图。

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进出口贸易中,虽然沿线各国需求结构不同,产业结构有差异,导致进出口行业占比有所不同,但其中化学品交易始终占据一定比例。2016年,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口至上海的化学品总额超过1.5亿美金,从上海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化学品的总额超过7千万美金,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化学品进出口总额,占所有进出口化学品总额的1/4左右。

由于一部分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致畸、致癌、危害水生环境等危险特性,对于人体健康和环境存在潜在的危害。了解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合理防护,控制和减少化学品安全风险,避免环境事故,是化学品贸易流通中重要的一环。本文将从联合国提出并发布的“统一全球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出发,详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于化学品危险信息传递的具体要求。

什么是GHS制度

“统一全球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以下简称“GHS制度”)最早在1992年联合国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上,通过《21世纪议程》文件的第19章提出:“如果可行的话,到2000年应当提供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与之配套的标签制度,包括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易理解的图形符号”。

GHS制度的第一版文件于2002年12月召开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签制度专家委员会首次会议上通过,应用范围包括工业化学品、农用化学品以及日用化学品。受到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管理的化学品,例如化学废弃物、烟草、食品、药品、化妆品、特定形状的制成品和中间体等,则不在GHS制度的范围内。联合国在2003 年 7 月正式出版了第一版文件。随后,该文件每两年进行一次更新发布,目前最新版本是2017年发布的GHS制度第7修订版,因为文件的封面为紫色,又称为“紫皮书”。

GHS制度给出了化学品物理,健康,环境3大方面的危害性类别以及相应的判断依据。企业可以依据GHS制度,结合化学品的理化,健康,环境方面的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判断出一种化学品的危险性,并在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将该危险性通过安全标签(以下简称“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以下简称“SDS”)的形式准确传达给作业场所的劳动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确保他们了解化学品的危险性和防范措施,以及如何在发生事故时进行安全处置。

各个国家和地区可以依据紫皮书中给出的原则,选择性的采用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危险种类(class)和类别(category),构建适用于本国和本地区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标准。

我国于2002年底成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专家委员会下设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专家分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后,先后建立了实施GHS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GHS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且以国标形式发布了基于联合国GHS制度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从2006年开始,中国已陆续发布多项基于GHS制度的国家标准文件,详细给出化学品的分类方法,SDS和标签的编制要求。在2011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中,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信息传递有明确的要求。对于进出口化学品的检验,国家质检总局于2012年2月发布的第30号公告中,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其危险公示标签和SDS文件。

采纳GHS制度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GHS制度经过十多年的更新与推进,截至2018年,该制度已经广泛地被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在一带一路涉及64个国家和地区中,包括中国在内,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菲律宾、土耳其,俄罗斯以及欧盟国家和地区已经采纳并实施了以GHS制度为基础的化学品分类与危害信息传递体系。

各个国家和地区采纳GHS制度并推行的情况如下:

欧盟在GHS制度发布之前,采用两项指令分别管理物质和配制品(混合物)的分类与标签,即Directive 67/548/EEC和Directive 1999/45/EC。2008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2008/1272号)(以下简称“CLP法规”)。CLP法规是欧盟在联合国紫皮书的基础上,结合欧盟REACH法规实施进程,建立的一套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包装法规。该法规已经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并且在2015年6月全面替代了原有指令。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欧洲市场上的化学品产品均使用符合CLP要求的标签。

新加坡主管当局在2008年,通过职业健康法规(Work Safety And Health Act)采纳GHS制度,对于物质和混合物的过渡期分别是2012年2月1日和2015年7月1日。具体的分类要求,SDS和标签编制规则依据新加坡标准SS 586施行。

俄罗斯主管当局从2007至2014发布了多项基于GHS制度的技术性文件和标准(GOST 3033 3-2007,GOST 31340-2013,GOST 32419-2013等),并从2014年8月1日起,推荐性的提出了GHS制度。GHS制度预计将于2021年7月1日后,通过新的化学产品安全新技术法规的实施,转变为强制性的要求。

土耳其对于物质和混合物的要求与欧盟CLP法规较为接近,通过土耳其环境与城市化部发布的“官方公告第28848号”全面实施,对于物质和混合物的过渡期分别截止于2015年6月1日和2016年6月1日。

马来西亚主管当局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安全数据表规定”(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Safety Data Sheet of Hazardous Chemicals Regulations, 简称CLASS 法规)以及指南文件ICOP 2014,提出了基于联合国紫皮书的,适用于马来西亚的分类、SDS和标签规定,并要求所有化学品,包括物质和混合物,从2015年4月17日开始依据CLASS法规配有正确的SDS和标签。

泰国主管当局从2012年起,通过“有害物质管理法”以及“有害物质危害分类和信息传递系统”(B.E.2555)采纳GHS制度,针对物质和混合物的过渡期分别到2013年3月13日和2017年3月13日。

印度尼西亚主管当局从2009年开始,依次发布了Decree of Minister of Industry No. 87/M-IND/PER/9/2009和Decree of Minister of Industry No. 23/M-IND/PER/4/2013,正式采纳GHS制度。印度尼西亚主管当局针对物质和混合物,要求分别于2010年3月24日和2016年12月31日起提供SDS和标签。

菲律宾主管当局从2015年3月14日起,通过“工作场所化学品安全方案全球统一制度(GHS制度)实施指引”给出GHS制度相应要求。菲律宾从2015-2019年,依据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DENR Administrative Order 2015-09“全球统一制度执行规则和程序”,分阶段针对工作场所,优先管理化学品和毒性化学品逐步实施GHS制度。

越南主管当局通过 “化学品法”(Chemical Law)采纳GHS制度,分别要求物质和混合物从2014年3月30日和2016年3月30日开始,依据以联合国紫皮书为基础的两项指令制作SDS和标签。两项指令分别是Decree 108/2008/ND-CP和Circular No. 04/2012/TT-BCT。

上述国家/地区全面采纳GHS制度的时间,如下图所示:

基于GHS制度的合规要点

通过GHS制度,能够实现各个国家/地区间,在化学品危险性方面有效的信息沟通,减少重复试验,降低贸易成本,促进贸易畅通。随着GHS制度全球化的推行,统一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体系为化学品的全球流通提供了许多便利。

不同的国家/地区,在化学品分类与信息传递的具体细节上,依然会有所差异。因此,企业在制作符合不同国家/地区的SDS和标签时,也需要针对当地法规要求,做出调整。一般需要注意的内容有:危险性类别;官方语言;编写人员要求;文件有效期;应急联系方式等。

紫皮书中提出,各个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在以联合国紫皮书为基础提出自己的分类与信息传递规则时,依据自身管理需要,对于危害性类别,可做出适当的选取。例如在紫皮书中,急性毒性类别共分为1-5个类别,而欧盟,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地的相应法规和标准中,均只采纳急性毒性1-4类别,未采纳5类。同时,一些主管当局还会发布官方的化学物质分类清单做参考,例如欧盟CLP法规的附件六和马来西亚ICOP文件的第一部分。经对比,不同国家/地区所发布的这些分类清单,也不完全相同。分类选取与分类清单的差异,可能会导致相同的一个化学物质,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完全相同的危害分类,相应的SDS和标签内容也会有一些区别。

由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各自的官方语言, SDS和标签都应当以当地官方语言进行编写。如果一个产品出口到多个不同的国家,则需要准备多个语言版本的SDS和标签。如遇到双语国家,例如马来西亚,则应提供双语的SDS和标签。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规对于SDS和标签的编写人员并没有特定的资质要求,只要是了解法规,并且熟悉化学品分类要求的人员,均可以编制SDS和标签,但是在土耳其,要求SDS编写人员必须通过考试,获得个人证书,并且在SDS文件中写明编写人员的联系方式和证书号。

联合国紫皮书建议每3-5年检查一次产品的危害信息是否变动,并及时修订。一些国家给出了准确的时间规定,例如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均明确要求SDS需要每5年审查和修订一次。

对于SDS和标签上的紧急联系电话,各个国家和地区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在欧盟,企业可以在SDS中给出工作时间可接通的号码,作为紧急联系方式;而在中国和马来西亚,均要求使用24小时可接通的应急咨询电话。

此外,在设计和粘贴标签时,还应关注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标签尺寸,象形图尺寸,字体和字号等方面的要求,制作内容与形式都合规的安全标签,并加贴到产品包装的合理位置。

专业服务助力危化品合规

危化品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有义务了解并鉴别化学品相关危害信息,并将信息与防护措施及时传递给下游用户,当产品在国际间流通时,应注意适应不同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在安全合规的基础上,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共同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与安全。

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产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专业为化工、消费品企业、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法规应对服务,帮助企业实现产品合规,并快速获得市场准入,提升竞争力。瑞旭集团目前能够协助企业,编写适应全球各个国家/地区法规相适应的SDS和安全标签。本着创新、诚信、责任、持续的服务理念,瑞旭集团将持续为化学品相关企业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全面的合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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