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树平局长在今年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强调“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质检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促进‘优进优出’的重要抓手”,同时指出要“围绕输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输非、输中东、输东南亚等出口商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这是我国首部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质量工作纲领性文件,其中二十二条针对“健全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单列一节。
西亚北非地处“一带一路”交汇处,是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合作伙伴。但随着贸易往来日渐频繁,以技术性贸易措施为代表的贸易保护手段也逐渐增加。《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16年)》显示,因西亚技术性贸易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被国外扣留、销毁、退货等直接损失额达43.7亿美元,为适应进口国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检验、建议、认证等新增成本达13.7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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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阿联酋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第二节 沙特阿拉伯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第三节 土耳其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第四节 伊朗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第五节 以色列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第六节 伊拉克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第七节 科威特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第八节 约旦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第九节 黎巴嫩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第十节 卡塔尔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第十一节 阿曼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第十二节 也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第十三节 叙利亚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第十四节 巴林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第十五节 埃及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