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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立农村贫困人口兜底保障机制

责任编辑:王丹 2017-12-29 16:32:59

12月27日,记者从吉林省民政厅获悉,近日,吉林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四兜”保障机制,为全省各地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提供了遵循。

提高救助保障标准

全面实行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

通知要求,要稳步提高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做到既不低于低保支持计划确定的最低指导标准,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到2020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据实确定补助额度;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按政策规定给予重点保障,确保纳入低保范围的农村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

科学合理确定当地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加快推进供养服务机构改革发展,逐步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比例。

建立农村救助家庭贫困状况评估体系

丧失劳力低保对象保底收益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贫困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协调统计等相关部门,确定当地主要农作物各项政策性补贴标准、主要农作物纯收入标准、主要经济作物收入标准、农村居民打工收入计算标准和赡养费核算标准等五类标准。

以“收入”为基础,适当考虑“支出”因素,兼顾劳动能力,建立农村救助家庭贫困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实行救助家庭综合评估量化认定,健全救助家庭分类标准,科学认定、分类管理救助对象。

对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对象获得的扶贫项目保底收益,在脱贫攻坚期内,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对享受扶贫政策后暂时脱贫且享受豁免政策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倍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农村低保家庭继续享受18个月、残疾人低保家庭继续享受24个月低保的待遇(补助金逐季递减)。

积极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工作,确保对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后,无法实现脱贫并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对实现稳定脱贫且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出低保,做到进出有序。

推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

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通知指出,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助,重点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不低于70%。

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按照精准测算、无缝对接的工作原则和“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积极提升“一站式”信息平台管理服务水平,为困难群众跨地域看病就医费用结算提供便利。

配合健康扶贫实施部门,开展健康扶贫“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即大病专项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推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规范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得起院、出得了院。

推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投入、慈善捐助等方式设立健康专项基金,对重度贫困人口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

开展“脱贫攻坚医疗慈善救助活动”,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及精准扶贫对象的手术治疗肺癌等28种疾病,实现政策范围内费用全部免费。

统筹落实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政策,确保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起共享应有待遇。加快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到2020年形成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有效解决贫困人口遭遇的突发困难,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作者:孙娇杨;来源:长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