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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新华百货违约失信连输官司 最高院判决大世界实业胜诉

来源:央广网 责任编辑:王学红 2017-12-27 18:13:51

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银川市城市新地标大世界商务广场租赁合同纠纷案最终尘埃落定。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判决其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赔偿损失4000万元。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公司就租赁大世界商务广场有关事宜签订了《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对房屋面积、层高、交付期限、验收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违约金为6000万元。 大世界实业在履约过程中应新华百货的要求,就原设计方案进行了相关修改,并先后获得建筑设计单位审查合格及消防部门同意工程消防设计变更。根据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2013年6月,新华百货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发生争议。此后,双方始终就交付标准无法达成一致。2014年8月26日,新华百货通过公证方式向大世界实业送达解除合同函、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大世界实业当即回函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表示新华百货违约,给公司名誉和经济上均造成损失。

2014年12月22日,大世界实业就与新华百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新华百货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赔偿大世界实业经济损失4000万元。2016年6月22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新华百货和大世界实业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新华百货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4000万元。

据了解,该案的同时,新华百货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世界实业向新华百货双倍返还已付定金12000万元。 随后,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新华百货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新华百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最高法院认为:新华百货主张不能成立,解除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至今拒不接收涉案房屋,已构成违约。对于新华百货主张双倍返还定金1200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9月13日,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新华百货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4000万元,同时驳回大世界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