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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合作”机制下的金融合作进展与展望

来源: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责任编辑:顾雯丽 2017-12-06 15:27:27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16+1合作”机制已经搭建起良好基础,取得了丰富成果。展望未来,双方应基于各自的优势和需求,继续推进互利共赢的新型多双边合作关系。在金融层面,中国应与中东欧国家一起继续创新合作方式,整合各类金融工具,建立更加全面、深入的金融合作机制。

随着11月29日李克强总理结束对匈牙利正式访问,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又上层楼。中国-中东欧“16+1合作”机制已建立五年有余,合作力度不断加大,已成为具有重要影响的跨区域合作机制。五年来,中国企业对中东欧16国的累计投资从30亿美元增长到90多亿美元,中国从中东欧国家进口农产品的年均增长率超过10%,贝尔格莱德跨多瑙河大桥、匈塞铁路、波罗的海高铁等一批标志性的基础设施项目相继启动。作为投资、贸易、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支撑,金融合作在“16+1合作”平台下也稳步推进,并取得丰硕成果。 

一、五年来金融合作硕果累累

金融合作一直是“16+1合作”的重要方面,在首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上就确定了设立总额100亿美元专项贷款、发起设立“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和探讨货币互换、跨境贸易本币结算等三项重要的金融合作举措。此后,每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时都会继续强化金融合作,使双方的金融合作进一步拓展至互相投资对方银行间债券市场、在中东欧国家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成立中国-中东欧国家银联体等多样领域。如今,“16+1合作”机制下的金融合作已经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投资基金、货币互换与本币结算、多边开发性金融和金融监管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

在金融机构互设与合作方面,中国银行已先后在波兰华沙、匈牙利布达佩斯和捷克布拉格等地设立分行,在塞尔维亚设立分支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在华沙和布拉格设立分行,并于2016年11月成立中国-中东欧金融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也在华沙设立分行。此外,中国银联与中国银行匈牙利分行于2017年1月合作发行了匈牙利福林、人民币双币芯片借记卡。与此同时,中东欧国家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我国市场,匈牙利储蓄商业银行就于2017年10月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

在金融市场合作方面,匈牙利国家银行、波兰国家银行和立陶宛银行均于2014年进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为最早进入该市场的中东欧国家央行和机构投资者。此后,波兰、匈牙利分别于2016年8月和2017年7月发行30亿元、10亿元人民币熊猫债,实现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同时,匈牙利国家银行和斯洛伐克央行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进入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2016年12月,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始人民币对匈牙利福林、波兰兹罗提直接交易。

在投资基金方面,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一期顺利展开,并启动二期基金募集。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主发起人,有限合伙人还包括匈牙利进出口银行等中东欧国家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东欧16国基础设施、电信、能源、制造、教育及医疗等领域的发展。一期基金于2014年年初正式运营,封闭金额为4.35亿美元,已在波兰、捷克、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国展开投资。在本届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上,李克强总理宣布二期基金已完成设立,募集资金10亿美元。

货币互换与本币结算也是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金融合作的重点方向。在货币互换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在2013年9月分别与匈牙利央行、阿尔巴尼亚央行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此后又于2016年6月与塞尔维亚央行签署中塞双边本币互换协议,2016年9月与匈牙利央行续签中匈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在本币使用方面,中国银行匈牙利分行于2015年6月获准担任匈牙利人民币清算行,成为中东欧地区首家人民币指定清算行。

在多边开发性金融合作方面,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一直是中国与中东欧合作的重要平台。继2016年6月波兰成为亚投行正式成员后,罗马尼亚于2017年5月成为意向新成员,匈牙利则于6月成为正式成员。此外,国家开发银行(国开行)倡议设立的“中国-中东欧银联体”也于2017年11月正式成立,国开行将提供20亿等值欧元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在此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期间,14家中东欧国家金融机构与国开行签署合作协议,加入中国-中东欧银联体。

在金融监管合作方面,我国各级监管部门与中东欧多国相关部门达成了监管合作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与捷克国家银行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银监会与捷克中央银行、立陶宛中央银行、匈牙利中央银行、波兰银行监管委员会等主要中东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签署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监管合作协议,中国证监会与罗马尼亚国家证券委员会、立陶宛银行、波兰金融监督管理局等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此外,2015年5月在上海举行了中亚、黑海及巴尔干地区央行行长会议组织第33届行长会,2018年还将在布达佩斯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央行行长会议。 

二、与“一带一路”倡议相辅相成

虽然中国-中东欧“16+1合作”机制的建立早于“一带一路”倡议,但是如今二者已经有机结合,相辅相成。正如习近平主席多次指出的,要将“16+1合作”打造成“一带一路”倡议融入欧洲经济圈的重要承接地,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率先在中东欧落地。在此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的讲话中,李克强总理强调了做大经贸规模、做好互联互通、做强创新合作、做实金融支撑和做深人文交流五个重要合作方面,与“一带一路”倡议的“五通”内容一脉相承,异曲同工。

一方面,“16+1合作”逐渐成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标杆”,对“一带一路”建设具有推动和示范作用。由于地处“一带一路”沿线远端,中东欧国家虽然经济制度稳定、营商环境良好,在“一带一路”建设推进过程中却难免面临鞭长莫及的窘境。“16+1合作”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建立了重要的跨区域机合作机制,不仅有助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在中东欧次区域展开,还能够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产生示范效应。就贷款和投资基金而言,在“16+1合作”平台上提出的专门面向中东欧国家的100亿美元专项贷款和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就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中国向中东欧国家金融支持机制不足的问题,推动了一批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绿色经济项目的开展,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标杆项目。就债券市场而言,波兰和匈牙利先后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占据目前在中国发行熊猫债的三个“一带一路”沿线主权国家的两席,对沿线国家进入我国债券市场融资支持“一带一路”建设起到示范作用。此外,“16+1合作”机制下推动的货币互换、开发性金融和金融监管合作,都对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进资金融通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另一方面,“一带一路”倡议已经逐渐成为“16+1合作”的战略支撑,对“16+1合作”机制深化带来机遇、提供支持。“16+1合作”作为中国开展的众多跨区域合作机制之一,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迎来新机遇,金融合作的理念和形式不断创新。例如,2016年11月工商银行设立中国-中东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并将发起设立100亿欧元的中国-中东欧基金,以弥补双方产能合作的融资短板。2017年11月,国开行牵头发起设立中国-中东欧国家银联体,成为“16+1合作”框架下重要的多边金融合作平台,国开行将提供20亿等值欧元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同时,“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部分金融资源也被用于支持“16+1合作”机制。2016年的《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里加纲要》中就指出,鼓励包括丝路基金在内的中方金融机构积极拓展在中东欧地区的投资与合作,为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提供金融支持。2017年的《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达佩斯纲要》则进一步提出,欢迎国开行、进出口银行设立“一带一路”专项贷款、丝路基金与欧洲投资基金推动设立中欧共同投资基金,将相关资金用于中国-中东欧国家有关项目。 

三、继续深化“16+1合作”金融机制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16+1合作”机制已经搭建起良好基础,取得了丰富成果。展望未来,双方应基于各自的优势和需求,继续推进互利共赢的新型多双边合作关系。在金融层面,中国应与中东欧国家一起继续创新合作方式,整合各类金融工具,建立更加全面、深入的金融合作机制。

首先,加强对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的金融支持。“深化经贸金融合作”是此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的主题之一,足见经贸合作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中国在与中东欧国家贸易中都处于绝对顺差优势,未来“平衡发展”必将成为双方贸易合作的主题。随着中国加大对中东欧国家在农业、食品、饮料等优势产品的进口,我国金融机构可积极凭借多年来在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积累的服务经验,促进中东欧企业对中国的贸易便利化。同时,根据双方国家贸易拓展进程,适时扩大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货币互换和人民币贸易结算,鼓励中资银行在中东欧国家设立更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心,以降低汇率风险。此外,为服务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企业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应鼓励双方金融机构互相进入开拓业务,并加强相关金融基础设施的建立。

其次,扩展对中国-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的金融支持。李克强总理在此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上指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中东欧国家重要发展议程,也是“16+1合作”的优先方向。目前我国对中东欧国家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和投资基金予以支持,下一阶段可进一步拓展资本市场对中东欧国家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支持,以引入更加多元化的资金,分散风险。一是继续支持中东欧国家和企业到中国发行熊猫债,鼓励融资主体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欢迎中东欧国家和企业利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丝路债券,特别是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债券融资,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国际债券市场融资机制的完善。三是发展中东欧国家债券市场的项目债融资机制,推动“16+1合作”下债券市场联通,鼓励在中东欧国家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的中资企业发行项目债。

最后,强化双方在多边开发性金融领域的合作。开发性金融应在跨区域合作中发挥先导作用,因此下一阶段可继续推进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多双边开发性金融合作以及区域开发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第一,落实中国-中东欧银行联合体的作用,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与匈牙利开发银行、立陶宛公共投资发展署等中东欧国家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双边开发性金融合作。第二,加强亚投行与中东欧国家及相关区域多边开发银行的合作,欢迎更多中东欧国家加入亚投行,推动亚投行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等区域开发性金融机构展开合作。第三,促进丝路基金和欧洲投资基金的合作,尽快落实双方在促进共同投资框架备忘录中提到的“中欧共同投资基金”,以支持欧洲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中小企业与中国对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