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RoHS正式实施
2017年6月1日起,新加坡《环境保护及管理法2016》(新加坡RoHS)正式实施。早在2016年6月1日,新加坡国家环境署下属的环境和水资源部在国家公告上公布了《环境保护和管理法(第二阶段修订)》法令(No. S 263),新增对电子电气产品中六种有害物质的限制,在执行了一年的过渡期后,新加坡SG RoHS法规开始正式执行。届时,凡是在新加坡市场上销售的为家庭设计的任何空调、平板显示电视、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冰箱或洗衣机(无论受控EEE是否为也适用于任何非家庭用途)都应当遵循有害物质限制要求,限制物质如下:
表1 新加坡RoHS有关限值
序号 |
物质名称 |
限值 |
1 |
镉及其化合物 |
均质材料中不超过0.01% |
2 |
六价铬 |
均质材料中不超过0.1% |
3 |
铅及其化合物 |
均质材料中不超过0.1% |
4 |
汞及其化合物 |
均质材料中不超过0.1% |
5 |
多溴联苯 |
均质材料中不超过0.1% |
6 |
多溴二苯醚 |
均质材料中不超过0.1% |
豁免产品: l 单独销售的零部件和备件; l 电子电气设备商使用的电池和蓄电池; l 使用过或二手的电子电气设备; l 电子电气设备的包装。 |
新加坡RoHS要求出口到新加坡的产品必须符合EN 50581:2012关于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评估的技术文件要求或者国家环境署认可的其它国际标准。管控设备的进口商、分销商在产品进口新加坡前或本地制造商在本地销售之前需向新加坡国家环境署提交一份RoHS符合性声明。对于不符合该法规的受控电子电气设备,处理方式为:(1)在2017年6月1日之前进口到新加坡市场或在新加坡制造的受控电子电气设备,可不适用于该法规。这些设备将可以继续在市场上销售,直到库存售完。(2)在2017年6月1日后进口到新加坡市场或在新加坡制造的受控电子电气设备,则必须符合该SG RoHS法规的要求,设备商必须先申请一份有害物质证书才能重新出口这些设备。
新加坡是我国电子电气类产品重要出口国,据统计,2016年我国向新加坡出口各类电子电气设备金额近110.7亿美元,2017年1至5月已出口超过44.7亿美元,鉴于新加坡RoHS对各类电子电气类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更严格、全面的要求,相关出口企业应对这一新规引起足够重视,及时准确理解并掌握新加坡RoHS的各项技术内容,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对采购环节作出及时调整,尤其是在落实新加坡RoHS检测、环保规范等涉及电子电气类产品有害物质的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