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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甘肃日报 2016-07-20 16:10:00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要求,全面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共同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主动性

1.充分认识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性。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丰富市场、促进增长、推动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保持了持续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逐年上升,发展潜力巨大。全省检察机关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趋势,加强法律政策研究,改善机制供给,提高服务水平,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

2.不断增强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主动性。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把握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和规律特点,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基本任务和工作重点,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能作用,积极有效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精心部署,全面推进,以更加超前的思维,更加科学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全面开展好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工作。

3.牢固树立对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思想理念。牢固树立所有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的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做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者、引导者、服务者,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权益,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创业者的积极性,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二、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构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4.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者人身权利的犯罪,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坚决打击盗窃、哄抢、毁损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利的犯罪。坚决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依法妥善处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危及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的治安乱点的专项整治活动,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对危害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案件,要加快办案节奏,依法快捕快诉。

5.构建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严肃查处发生在规划设计、项目审批、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土地征用、税收征管、财政补贴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案件,从严惩治具有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非公有制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职务犯罪。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综合采取检察建议、预防约谈等措施,督促其纠正。对担负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市场调节与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责的经济管理部门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促进其落实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推动实现权力规范、廉洁、高效运行。

6.构建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强化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以查办案件名义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违法使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问题。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严肃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贪赃枉法等违法犯罪案件。

7.构建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以及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商业贿赂、官商勾结垄断经营等侵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干扰市场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活动等增加金融风险的犯罪。全面实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为参与市场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提供便捷规范的查询服务,把好市场廉洁准入关口。

三、发挥多元功能,有效提升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服务水平

8.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结合分析查办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强化对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洁教育,突出以案释法,通过普法讲座、法律知识测试、旁听法庭审判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者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种市场“潜规则”,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9.帮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结合查办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犯罪案件,分析研究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企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防止出现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决策失误,增强企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10.更加重视犯罪预防工作。立足办案,及时收集分析非公有制经济运行中的各种有效信息,对可能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存在犯罪风险隐患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预防调查和预警预测,提出对策建议,有效防范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违法犯罪。对办案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探索组织区域性、系统性、规模性的专题预防活动,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最大限度地保障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要素和资本要素的有效配置和流动。

11.拓宽完善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办理非公有制企业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网络平台等诉求表达渠道的作用,为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依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时办理。

四、把准法律界限,努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12.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时,要注意严格区分“七个界限”。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慎重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视为犯罪。

13.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时,坚决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适度。对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或者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挽回损失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及时兑现从宽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涉案人员众多的窝案串案,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案件办理的综合效果,重点惩治职务职级高、主观恶性强、涉案数额大、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人,对于涉案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真诚悔改的可以不予追究。

14.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注重研究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等新变化,慎重对待创新融资、成果资本化、转化收益等带来的新问题。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严禁主观擅断,轻易入罪。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晰的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探索建立专业人才辅助制度,在处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相关专业问题时,引进金融、知识产权、税务、环保等专业人才参与咨询论证,帮助提高检察机关处理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水平。

五、依法规范履职,注重发挥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多元效果

15.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坚持依法办案和文明规范司法,避免和减少办案工作对涉案企业的不良影响。对于集中发生在非公有制经济同一领域、同一企业、同一岗位的系统性、塌方式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慎重把握办案节奏和办案时机,做到既严格依法办案,又努力避免影响经济运行和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涉案人员正在承担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涉外项目实施等职责,不宜立即立案查处的案件,在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和防逃工作的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迟办缓办,努力避免因办案时机不当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于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经初查或者立案侦查查明属于错告、诬告的,及时向其所在企业和监管部门说明情况、消除影响。严格保守办案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发表有损涉案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防止给涉案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16.慎重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坚持从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生存发展、保障职工生计、保障发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出发,对于关键部门、关键岗位以及正在从事重要经济工作的相关人员,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以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能够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般不采取羁押措施。对于确需羁押的,配合发案企业制定衔接方案,并在替代人员落实到位、相关交接工作完成后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于已被羁押的,要在防止串供、毁证和保证办案安全的情况下,努力为其参与本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重大科技攻关等提供便利条件。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发案企业正在进行的招商引资、外贸谈判、重大科技攻关等工作的关键人员,在关键证据已经固定、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17.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在查办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犯罪案件中,不轻易查封涉案企业的账册,不轻易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需要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根据涉案企业工作需要,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避免影响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要明确专人抓紧审查,经审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解除,需要返还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对于因有关人员侵占、挪用等致使涉案企业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积极追缴涉案款物并及时返还,切实保障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协调,着力推动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18.加强与工商联的联系协作。按照平台建在工商联、联系放在各商会、服务面向各企业的原则,建成覆盖全省的服务网络,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支撑。要充分发挥驻工商联检察服务室的职能作用,认真落实联合调研制度,及时了解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经营中的法律需求,掌握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断科学调整服务对象,改进服务方式、服务措施、服务内容;认真落实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及时就总体情况、工作进展、工作成效等方面的信息与工商联加强沟通交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和工商联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9.强化检察机关的一体推进。上级检察院要深入研究分析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和宏观指导,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机制。建立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信息报送、备案审查、请示汇报制度,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备查案件的研究,对涉及面广、适用法律复杂的同类案件,要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可以挂牌督办。下级检察院对在办理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必要时层报省检察院研究决定。

20.加强重大情况报告通报和舆论宣传工作。对在工作中反映或者发现的影响和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对法律法规不完善问题,及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和修改完善的建议。对机制性、管理性以及政策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同级政府通报,协助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树立主动发声的理念,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互动沟通,及时宣传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健全完善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关注,为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